(2015)陵民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爱民、刘桂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爱民,刘桂英,刘占义,张建新,张恩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40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爱民,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桂英,女,187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占义,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建新,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恩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刘爱民、刘桂英、刘占义、张建新、张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民、刘桂英、刘占义、张建新、张恩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