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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小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代守中与郭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守中,郭日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小第7号原告代守中。被告郭日顺(又名郭福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中诉被告郭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长期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守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守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