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小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代守中与郭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守中,郭日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小第7号原告代守中。被告郭日顺(又名郭福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中诉被告郭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长期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守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守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