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先容诉吴兴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容,吴兴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杨先容,女,生于1958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万群,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之,女,生于1967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容诉被告吴兴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先容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先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