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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民、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民,吴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41-1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文才,居民,系信用社职员。被告李新民。被告吴斌(系李新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新民、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稂艳芳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稂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