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义兰与许承武、张伟丽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兰,许承武,张伟丽,甘主义,徐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兰。被执行人许承武。被执行人张伟丽,系许承武之妻。被执行人甘主义。被执行人徐长新,系甘主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兰与被执行人许承武、张伟丽、甘主义、徐长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承武给付3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甘主义存款2800元,下欠赔偿款254143.38元及迟延履行金12488元、诉讼费4484元、执行费44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承武、张伟丽、甘主义、徐长新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75515.38元(其中赔偿款254143.38元、迟延履行金12488元、诉讼费4484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