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乾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邱乾顺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31号罪犯邱乾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2011)永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乾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乾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乾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