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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万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凤刚与被告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刚,张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388号原告谢凤刚,男,住盖州市。被告张源,男,住盖州市。原告谢凤刚诉被告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凤刚诉称,2006年4月30日,被告建鸡棚向我借款27000.00元,并立有欠条一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谢凤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凤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