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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连春与代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谢连春与被执行人代高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连春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