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诚)与甘肃名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名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大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名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一号楼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文麟。委托代理人郭艳芳、王晓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名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马慧琴。委托代理人井涌,甘肃仁溥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诚)与甘肃名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名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大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3��2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大诚的执行请求是: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99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甘肃名爵立即支付判决书确认的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2972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情况:1、2015年5月14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甘肃名爵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甘肃名爵无房产登记信息。2、2015年5月14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甘肃名爵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甘肃名爵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5年5月16日,同月20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甘肃名爵在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和中国银行省分行帐户内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反馈本院,被查询人甘肃名爵在该行查无开户信息。中国银行省分行反馈本院,被查询人甘肃名爵在该行查无开户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任何甘肃名爵信息,也联系不到负责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赵 娟执行员 张育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