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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1995年12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治安拘留7日;2009年4月25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三轮电瓶车经过三门县中医院门口与宋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张某驾驶三轮电瓶车冲向宋某时撞倒停在旁边柯某的电瓶车。宋某打110报警,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民警严某接警后,将被告人张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涉嫌酒驾,遂通知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过来处理。被告人张某不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且拒不上车去医院抽血检测,后交警王某请求派出所民警严某、陈某甲协助将张某带上警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拳头殴打民警陈某甲,用拐杖打民警严某,致严某头部受伤。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经鉴定,涉案三轮电瓶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三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外伤致头皮血肿,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宋某、柯某、严某、陈某甲、王某、卢某、林某、陈某乙的证言,接警单、出警经过、现场情况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车辆照片、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受伤情况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登记保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犯有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代理审判员  王婕妤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