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怡明返还原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魏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春。被执行人魏怡明,男。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怡明返还原物一案,本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于2014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腾交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张新村8号院内西北角自东向西数第二户坐西向东的两层半房屋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魏怡明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