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学贤与丹江口市晟翔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贤,丹江口市晟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贤,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晟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楸树湾。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学贤诉丹江口市晟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晟翔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向本院申请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待中止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