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刑未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赵玉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未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玺,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因交通事故逃逸2015年2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3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4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未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8时2分左右,被告人赵玉玺驾驶豫R×××××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许昌市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宝路交叉口时,与鲁某1驾驶的豫K×××××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赵玉玺驾车逃逸,至被害人鲁某1、王某2轻伤二级,鲁某2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玉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玉玺已与被害人鲁某2的家属及鲁某1、王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45000元整(不含保险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玉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玉玺的供述,被害人鲁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靳某、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昌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赵玉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级,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玉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较深,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夏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邢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