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珍彦与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珍彦,郝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苏珍彦,男。被执行人郝慧仙,女。申请执行人苏珍彦与被执行人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500,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与被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5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