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