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薄雷雷与贾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薄雷雷。委托代理人程素丽,系原告薄雷雷的妻子。被告贾海丰。原告薄雷雷诉被告贾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红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雷雷的代理人程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海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薄雷雷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以前两人来往较好,被告从原告手里共借了23200元,原告借款时说是挪用几天,随时能够还给原告,但原告事后多次催要,被告推三托四,就是不还钱。原告看着被告说了不算,还款无望,无奈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依法判如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原告薄���雷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2015年3月26日被告贾海丰所签借条三张。被告贾海丰未答辩。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薄雷雷提供的贾海丰所签借条三张,是原始手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3月26日被告贾海丰向原告薄雷雷出具借款手续三张,款项分别为7200元、8000元、8000元,共23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所写三张借条在卷为证,经询问原告薄雷雷核实,2012年3月26日贾海丰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一分五,结算到2013年3月25日利息为7200元;2013年3月26日到2014年3月25日,约定10000元每年利息为2000元,结算利息为8000元;从2014年3月26日到2015年3月25日,约定10000元每年利息2000元,结算利息为8000元。三张手续都是在2015年3月26日书写,约定的利息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后经原告���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薄雷雷提供贾海丰所写借条,该借条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薄雷雷要求被告贾海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海丰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薄雷雷借款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贾海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武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