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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桂凯与侯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凯,侯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364号申请执行人沈桂凯。被执行人侯成林。申请执行人沈桂凯与被执行人侯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侯成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桂凯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侯成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侯成林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查封登记在侯成林名下的车牌号为YQZ71**起亚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534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