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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赖建明,赖锦棠,赖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赖建明,赖锦棠,赖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英池、伍建华。被执行人赖建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13。被执行人赖锦棠,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38。被执行人赖伟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XXX47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建明、赖锦棠、赖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赖锦棠在邮政储蓄银行清远清新支行帐户中存款20643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