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因涉嫌犯失火罪,2015年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生态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宪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到德化县盖德镇大墘村“东山”山场附近责任田,为清除田间杂草以利耕作,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三处杂草,致使火势蔓延引发大墘村“东山”山场森林火灾。被告人林某甲系肆级智力残疾人。经鉴定,过火烧毁有林地面积15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900元;被告人林某甲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审理查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1.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失火犯罪事实。2.失火后,被告人林某甲在失火现场积极扑火。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失火现场提取被告人林某甲用于作案的打火机一个。3.涉案烧毁的林木均属于生态公益林,其林权人是德化县盖德镇大墘村民委员会。林权人以被告人林某甲是残疾人、生活困难为由,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4.德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戒严通告: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打火机,书证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林权证明材料、森林火险戒严通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声明,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农事活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失火烧毁生态公益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林某甲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郑岐松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