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长池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池,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43号原告李长池。委托代理人侯淑玉。(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XX丽,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法定代表人刘福洋,镇长。委托代理人郝宝磊,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池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申请一案中,原告李长池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池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艳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梁建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