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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许佑平与彭红兵、胡胜利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佑平,彭红兵,胡胜利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许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根茂。被告彭红兵。被告胡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佑平与被告彭红兵、胡胜利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