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国斌与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彬,刘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朱国彬,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被告刘胜军,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彬与被告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国彬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彬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6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