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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国斌与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彬,刘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朱国彬,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被告刘胜军,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彬与被告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国彬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彬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6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