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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木军与龚传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军,龚传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张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杨木军。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传芳。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厦20楼。负责人不详。被告张跃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24号。负责人程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军与被告龚传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张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木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杨木军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