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怀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