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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怀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