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7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少方与李金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方,李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方。被执行人:李金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金昌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李少方申请将被执行人李金昌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一辆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金昌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价7650元,交付申请人李少方,扣除执行费939元、诉讼费4053元、评估费1500元,实际抵偿债务1158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少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少方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