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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申某甲,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申某甲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名左鑫。在××××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不关心,201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2月2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再次起诉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左鑫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左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申某甲与被告左某于2006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名左鑫,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2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左鑫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证人李某证言、证人申某乙证言在卷佐证,结合原告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甲与被告左某虽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2014年2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此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鉴于婚生子左鑫现随被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判其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承担相应抚育费,至于抚育费的多少,结合婚生女的实际需要、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负担能力,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申某甲与被告左某离婚;二、婚生子左鑫随被告左某生活,原告自2015年开始每年给付抚育费4000元,于每年3月1日前付清,至左鑫独立生活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申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运来代理审判员  宋德智人民陪审员  常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