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程思泽与淮南市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殷光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思泽,淮南市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殷光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602-2号申请执行人:程思泽,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淮南市泽丰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殷光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殷光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每年享有房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房租收入4878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秀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