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茜与杨洪发、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茜,杨洪发,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陈茜。被告杨洪发。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法定代表人刘洪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茜诉被告杨洪发、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茜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