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毛春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春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22号罪犯毛春雷,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佛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春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4月18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1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毛春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毛春雷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毛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春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3、4月嘉奖共5次,2014年11表扬,2015年2月记功,2013年5月、2014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春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春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