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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纪彦平与张枝平、赵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彦平,张枝平,赵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纪彦平。被申请人张枝平。被申请人赵鸥。申请人纪彦平与被申请人张枝平、赵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2万元;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鸥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X**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