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赵志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866-2号被告人赵志强、李洪、于连立、朱岸然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2月9日将该判决第二项罚金刑部分和第五项向本院执行机构移送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赵志强缴纳罚金二千元,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已于2015年6月4日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理。经查,被执行人赵志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志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赵志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志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