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增平与聂恒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平,聂恒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朱增平,居民。被告聂恒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平诉被告聂恒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朱增平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增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