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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3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