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郑利洋与柯顺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洋,柯顺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郑利洋,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5137。委托代理人李玉彤。委托代理人李淑华。被告柯顺锦,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17。系个体户东莞市桥头锦锐塑胶厂登记的经营者。原告郑利洋诉被告柯顺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顺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利洋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塑胶材料。原告付清货款后因产品型号不符,双方同意全部退货,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4年12月10日前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1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柯顺锦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与原告结边料款,余欠13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以诉称理由于2015年1月29日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欠条》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3000元,并提供了《欠条》为凭,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及反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付款利息。双方在《欠条》中明确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原告诉求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柯顺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利洋支付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柯顺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明锋人民陪审员 周福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雄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