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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钦龙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陈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3年10月底至12月15日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指使厂内员工采用窑炉焚烧焦油渣的方式加工炭黑,非法处置焦油渣1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抚顺市环境监察局于2013年12月18日对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内存放的生产原料(焦油渣)和生产成品(炭黑)进行了现场称重,生产原料(焦油渣)计3929公斤,生产成品(炭黑)计1985公斤。经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对样品监测分析:该废油渣状原料样品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3年10月底至12月15日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指使厂内员工采用窑炉焚烧焦油渣的方式加工炭黑,非法处置焦油渣1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抚顺市环境监察局于2013年12月18日对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内存放的生产原料(焦油渣)和生产成品(炭黑)进行了现场称重,生产原料(焦油渣)计3929公斤,生产成品(炭黑)计1985公斤。经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对样品监测分析:该废油渣状原料样品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发案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的生产经营情况;3、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称重参加人员名单、抚顺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证书、现场称重笔录及视频光盘,证明抚顺市环境监察局对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内的生产原料(焦油渣)和生产成品(炭黑)进行现场称重的情况;4、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的行政处罚情况,5、鉴定报告,证明经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监测分析该废油渣状原料样品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对犯罪地点的指认情况;7、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证明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的信息;8、扣抚顺市环保局证明,证明抚顺市顺城民政橡胶原料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资质;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 强人民陪审员 赵 博人民陪审员 纪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