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立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清霞与崔春山、安哲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霞,崔春山,崔哲龙,安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保字第20号申请人王清霞,女,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崔春山,男,朝鲜族,铁路工人,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崔哲龙,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安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人王清霞因与被申请人崔春山、安哲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崔春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对崔哲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对安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存单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清霞申请保全崔春山、崔哲龙、安哲所有的存款各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崔春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二、冻结崔哲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三、冻结安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的存款10000元;四、冻结担保人滕召君在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王清霞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月初审判员 崔贤洙审判员 尹龙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