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锦辉与胡永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锦辉,胡永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279号申请执行人胡锦辉。被执行人胡永善。本院在执行胡锦辉与胡永善(2015)金浦执民字第22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永善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天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