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朱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朱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陈喆,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金菊。原告张丽诉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朱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伟、朱金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