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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小平,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3月25日被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辩护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平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秦小平及其辩护人陶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秦小平伙同刘静(已判刑)准备好仿真手枪及刀具等作案工具进行抢劫。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租乘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黑色比亚迪小车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到达园洲镇某河堤边时,秦小平将司机拉到后排座位,被告人秦小平和刘静分别拿仿真手枪和刀具威胁、殴打张某甲,张迫于无奈交出身上的黑色三星手机。后刘静驾驶被害人的车辆往惠州市龙门县方向行驶,在车上,被告人秦小平与刘静强迫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甲的妻子,谎称发生交通事故,要汇款1万元进行处理。资金到账后,秦小平持张某甲的银行卡到博罗县公庄镇某柜员机支取了1万元。后二人驾车将张押至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白芒坑山中,将张绑在树上,威逼张某甲说是自愿转让比亚迪小车及借用1万元现金给秦小平,并用手机录像。后被告人秦小平和刘静二人将张某甲的黑色比亚迪小车(价值人民币32500元)抢走,被告人秦小平分得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起回小车。2014年10月22日7时许,许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江淮商务车搭载被告人秦小平、陈甲(另案处理)从广东省东莞市到佛山市附近准备盗窃耕牛。当日18时许,三人来到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下竂村附近的崀村荒地的时候,被告人秦小平发现有一头耕牛无人看管,于是由秦小平去牵牛,许某甲、陈甲二人下车望风,将耕牛赶上商务车,盗去被害人李某甲母牛一头(价值人民币13800元)。窃后,由许某甲销售,被告人秦小平分得人民币13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小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小平犯抢劫罪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陶绪宏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秦小平认罪态度好,且在抢劫和盗窃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秦小平伙同刘静(已判刑)准备仿真手枪及刀具等作案工具进行抢劫。两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租乘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黑色比亚迪小车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某河堤边,被告人秦小平趁机将司机张某甲拉到后排座,两人分别拿仿真手枪和刀具威胁、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甲迫于无奈交出身上的黑色三星手机等物品。后刘静驾驶被害人张某甲的车辆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方向行驶。被告人秦小平与刘静强迫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给其妻子,谎称发生交通事故,要汇款1万元处理。资金到账后,被告人秦小平持被害人张某甲的银行卡到博罗县公庄镇某柜员机支取了1万元。后来,两人驾车将被害人张某甲押至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白芒坑山中,将被害人张某甲绑在树上,威逼被害人张某甲说是自愿转让比亚迪小车及借用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秦小平,并用手机录像。后被告人秦小平和刘静两人将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比亚迪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500元)抢走,被告人秦小平分得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起回小车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甲。2014年10月22日7时许,许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江淮商务车搭载被告人秦小平、陈甲(另案处理)从广东省东莞市到佛山市附近准备盗窃耕牛。当日18时许,三人来到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下竂村附近的崀村荒地,被告人秦小平发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头耕牛(价值人民币13800元)无人看管,于是由被告人秦小平负责牵牛,许某甲、陈甲二人下车望风,三人合力将耕牛赶上商务车后逃离。窃后,许某甲将该牛销售,被告人秦小平分得人民币1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二)书证1.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该案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小平无自动投案情节。3.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小平无违法犯罪记录。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的相关情况。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小平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刘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夏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11时40分许,其接到老公张某甲的电话说他在博罗县发生交通事故,叫其汇款1万元到他的建设银行账户。其马上去其家附近的邮政银行转账1万元到其老公建设银行账户,转帐后其给电话老公问钱到账没?他说“到了”就挂了电话。回家后,其跟叔子说了这事,叔子就打电话给老公问交通事故是否严重?其老公说不是很严重,处理完就回去了。当时其也没怀疑,后来再打其老公电话就打不通了。次日凌晨4时许,其老公回到家后其才知道老公被人抢劫了,抢劫他的人逼他打电话给家人汇钱过去,然后把1万元也拿了。其老公左边眼角淤青了,小腿处流血了,还有大腿很多块淤青,腰部也有多处淤青。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自称被盗母水牛养殖了四年多,体重约1500市斤(即重约750公斤),用于耕种,平时放养在外面的空地吃草,以其多年的经验及现时的市场价值收购价,其认为该水牛2014年10月22日市价为14000元。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甲被盗的耕牛是一头黑色的大水牛,在4、5年前购买“牛仔”,用于耕田,平时放养在村子附近农田荒草地吃草,比较肥大,重约1500市斤,按照现在贩牛的市场价,其估计这头母牛价值13000元。4.证人潘某甲证言,证实李某甲的耕牛应该是4、5年前开始饲养的,现是一头黑色的大水牛,平时放养在外面吃草的,重约1500市斤,按照现在贩牛的市场价,他的整头母牛估价13000元。5.证人刘静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上旬一天凌晨2时许,“阿飞”(秦小平)拿着两个挂包,叫其跟他一起去博罗县园洲镇找他女朋友拿钱。然后他们看见一辆黑色比亚迪小汽车(“黑的”)停在那里,“阿飞”与司机商量好300元去博罗园洲。6时许,他们去到博罗园洲一河堤,“阿飞”就打电话叫他女朋友拿钱过来给车钱,但是一直没人接。大约1个多小时后,其就因没有车费和“阿飞”吵起来,那个司机就拿手机拍照,其问为什么拍照。“阿飞”就把司机拉到后座并从包里拿出一把柴刀,然后用拳头打那司机面部,接着“阿飞”就下车把车牌拆了放在车尾箱。后来“阿飞”又从包里拿出一把仿真枪吓唬司机,接着“阿飞”拿起饮料瓶准备再次打司机的时候,那个司机就说不要打他了,并说“不要车费了”。于是其按照“阿飞”指给的路线开车,大约11时左右,“阿飞”又打了一下那个司机,让司机给钱。那个司机就说不要打他,他可以给钱,然后那个司机就用他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他老婆说他在东莞出交通事故了,要他老婆马上汇1万元过来。然后那司机老婆就汇了一万元钱过来。“阿飞”就向司机要银行卡密码,然后开车到一个镇的农村信用社银行柜员机上,由“阿飞”去柜员机上支取了1万元。大约12时许,他们和那司机去了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继续开车往考驾照的那条路走,一个多小时后在一个偏僻的树林里下车。“阿飞”把司机的手机拿给其叫其录像,让司机自愿将比亚迪小车转让给“阿飞”并自愿借一万元给他。录像时,司机就说:“其叫张某甲(名字其没记全),住在什么地方,于几月几日(具体日期不记得了),自愿将比亚迪F3转让给“阿飞”,还有自愿将一万元给“阿飞”,以上所说的话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可以作为法律的有效证据(大概意思是这样)。接着“阿飞”就用透明胶布把司机绑在树上,假装打电话给淡水的朋友说查清司机的家庭情况。“阿飞”是吓唬司机的,并没有真的打电话,接着“阿飞”就叫其开车走了。于是其就开了司机的那辆比亚迪F3小轿车往河源方向上了高速去江西,路上“阿飞”给了其4000元。后来,比亚迪F3小车在江西丰城借给“小林”,因“小林”发生事故车辆被交警扣押了。6.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中旬一天(具体日期其忘记了)7时许,其开一辆商务车载着“老虎”、“阿杰”从东莞出发去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9时许,其在乐平镇到处转并寻找可以盗窃的耕牛。14时许,其把车停在北江大堤一路口解手。大约8分钟后,其见到“阿杰”牵着一头黑色的牛回来,“老虎”跟在后面赶牛上车。其见到有牛就直接上车,等他们两人将牛牵上车并固定好(车厢后面座位已经拆下,然后用两根水管架在车厢前面部位,水管距离车厢底部约50厘米高,然后把牛绑在水管上面固定好),其就开车往东莞方向驶去。其在路上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关井头”(曾某甲)的老板,告诉他偷了一头牛并问他去哪里接货,当时曾某甲说在东莞的樟木头镇和凤岗镇交界的地方。16时许,其到达后看到一辆蓝色的五十铃小货车停在路口,其就知道他是曾某甲叫来和他们交货的。交接完后,他们就各自离开。后来曾某甲给了其4600元偷牛费用。其收到钱后分给“阿杰”、“老虎”每人1000元。第二次是在第一次偷牛后的几天(具体日期其忘记了),当时是早上7时许出发,其开着之前偷牛的车,载着“小平”、“阿杰”从东莞市出发去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他们到了乐平镇沿着国道附近的村子到处转,寻找作案目标。17时许,小平发现一农地有一头耕牛无人看管。于是其将车停到耕牛旁边的小路,然后由“小平”和“阿杰”下去将耕牛牵了过来。其倒车过去的时候不小心将车轮子陷进了路边的沙里面,于是三人合力把车推出沙面后就合力将牛固定好在车厢里面,然后离开现场。其给电话曾某甲告诉他偷到了一头牛,他还是叫其去上次交货的地方交货。23时许,他们交货后就各自离开了。当天晚上曾某甲给其3800元作为报酬,除掉车辆加油费用和吃饭的钱,其将钱和“阿杰”、“小平”平分了,每人分700元。7.证人陈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中旬一天早上,许某甲打电话叫其出来,当时其不知道什么回事。后来许某甲驾驶了一辆商务车过来接其,其上车后发现还有另一个男子(小平),然后许某甲就驾驶商务车在马路上乱转,其就在车上睡觉。下午时分,许某甲和另外一个男子说去偷牛,许某甲就叫其自己一个人在车里看管车辆。过了不知有多久,另一个男子就牵了一头牛回来并将牛推上车里,然后就将牛固定好在车上并用反光纸将牛捂住。许某甲开车回去并且在半路上让其下车,他们负责把牛卖掉,然后回来接其回去东莞市企石镇。后来,许某甲分给其1000元。8.证人苟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某天,“大江”叫其去“工作”,其还以为是帮其介绍工作。当时是由“大江”开车,“小平”坐在副驾驶,其和“阿杰”坐在后面。他们四个人一起从东莞企石镇出发,其当时也不知道“大江”开车去哪个地方。约2个小时后,他们将车停在牛栏附近,然后“大江”、“小平”、阿杰”三人对其说“下车去牵牛上车”,然后其和“小平”下车,“大江”、“阿杰”打开车尾箱并站在商务车的后排,由其和“小平”在下面推牛,“大江”、“阿杰”在车尾位置提着牛的两只前腿将牛往车上拉。他们四人一共在该处盗窃了两只耕牛。后来,“大江”将两头耕牛卖给了电话联系的人(其不认识的),他们盗窃到的两头水牛是黑色成年的,高约1.2米左右,长约1.5米左右。每头重约8、9百斤。“大江”给其1000元的好处费。9.证人曾某甲证言,证实其不承认有做过违法行为。(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6月11日2时许,其把比亚迪小汽车停在惠州市淡水镇的立交桥下面。4时许,二个男子过来叫其载他们去博罗园洲镇,他们商量好价格300元。7时左右,他们就到园洲了。其中一个男的说现在没钱,他要打电话给他女朋友拿钱,其就下车抽烟。一会,他们把其推到后排座,他们二人夹着其叫其拿1万元出来,其说没有,其中一个男的就开始打其。然后,有一个翻出800元左右和三张银行卡,他们就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其说出来后还是继续打其。8时左右,其说打电话给其弟弟叫他拿钱,他们不肯,又继续打其。9时左右,拿枪的男子就去开车,其坐在左边,拿柴刀的男子坐在右边押着其,他们一路开开停停。11时左右,其受不了他们殴打,加上又害怕,其就说打电话给其老婆,他们就叫其说开车撞到人要1万元,其就叫其老婆汇了1万元过来其建设银行账户。大概30分后,他们就到了博罗公庄镇,他们在一个建设银行附近停了车,开车的男子坐到后排座,拿柴刀的男子就去取钱。取钱后,他们又一直开往新丰方向。16时左右,他们在一条山路旁停车,并把其推下车。一个男子让其抱着一棵树,然后用透明胶纸绑其双手,其中一个男子朝天开了一枪,另一个男子就拿出手机跟其说,他说什么其就跟着说什么。然后,那个男子说:“我是张某甲,我自愿转让一辆比亚迪小车,车牌粤LTB***给‘小飞’,自愿借1万元现金给‘小飞’,以上说的都是我自愿”。他们二人还威胁其说:“我有你家地址,有你小孩的照片,你敢报警我们就去报复你家人”,说完他们就走了。其就用口咬开透明胶纸后跑出公路。其被抢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小车(车牌粤LTB***)、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三张银行卡、10800元左右、二张社保卡、三星手机一台。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9点左右,其把母牛拉到龙门县迳口镇下寮村崀村的荒田放养,自己回家干活了。18时许,其去牵母牛的时候发现不见了,其以为母牛逃脱了,其就到附近找,但没找到。其发现牵牛的绳好像被人用利器割断似的,怀疑母牛被盗了,于是就报警了。其被盗的母牛是一头黑色重约1500斤的水牛,养4年多了,按现在市场价应该值12000多元。(五)被告人秦小平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其是和“大江”、“阿杰”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出发到广东省四会市的一个村的公路边田,(具体地名其小清楚)盗窃了一头黑色水牛。他们同时看到公路边的田里拴着一头黑色水牛在吃草,附近没有人看守,“大江”说就偷这头牛了,并停车叫其下车去田里牵水牛上车。于是,其就下车去到田里牵水牛,“大江”和“阿杰”就在路边看风。其去到田里后将拴水牛的一根黑色麻绳从拴水牛的木桩上解下,用力拉绳将水牛往路边停车的位置牵,当其将水牛牵到公路边时,“大江”和“阿杰”就帮其一起牵。“大江”就将车开到水牛前,同时将车厢后门打开,“阿杰”牵着拴水牛的麻绳先从车厢后门上车用力拉,但是水牛不愿意上车,于是其和“大江”就在水牛后面推水牛的屁股,推了大概两三分钟才将水牛拉上车,然后将车厢后门关好,“大江”就开车,其坐在车副驾驶位置,“阿杰”坐在车厢中的一个备胎上牵着水牛。21时许,他们就回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其和“阿杰”就下车,“大江”开车载着水牛去卖,叫其和“阿杰”在路边等他卖完水牛回来。23时许,“大江”卖完水牛开车回来找到其和“阿杰”,分给他们每人1300元。2014年6月份某天(具体时间不记得)的凌晨,其在惠阳区富悦酒店吸食冰毒后,到了富悦酒店的408房间里面和刘静一起商量出去“找钱”。后来,他们一起来到了淡水镇土湖夜市街买了一把柴刀、一卷透明胶布,当时是其给钱刘静去买的。在第二天凌晨时间,其和刘静就用背包带着这些工具(当时其挂了一个黑的电脑包装着柴刀和胶布,刘静挂着一个咖啡色的包)在路面上物色作案目标。他们商量好先选择一辆出租车去到偏远的地方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他们在淡水立交桥下看到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汽车停靠在路边,刘静上前去询问比亚迪司机去博罗园洲镇的价格,在谈好价格后他们就坐上比亚迪汽车往博罗县园洲镇的方向。刘静当时是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而其坐在后排位置上。大约在早上6时许,刘静就叫那名司机将车辆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靠边停下来后。他们和司机聊天了一个多小时后,刘静就下了汽车,司机也跟着他下了汽车。接着他们就开始争吵了,其就叫那名司机来到后排座,然后其就拿出柴刀吓唬那名司机,而刘静就从包里面拿出了一把黑色的仿真枪,其又使用了拳头打了那名司机。司机就向其求饶不要打他,其就把比亚迪汽车车牌卸掉放在了车尾箱上,并让刘静迅速开车离开(当时刘静负责开车,其和司机坐在后排位置上)。其一直指路让刘静往龙门方向行驶,过了一段时间后,其就让那名司机把身上的钱财交出来,那名司机说身上只有600多元,接着其就让司机想办法向朋友借点钱,但是那名司机却一直不肯配合。于是,其就用拳头往他的嘴角打了下,那名司机就说不要打他,他叫老婆汇钱过来。那名司机打电话给他的老婆说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1万元,叫她汇款来。那名司机老婆很快就将1万元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在车辆行驶到博罗县公庄镇附近时,其就让那名司机把建设银行卡密码说出来,而其就拿着他的银行卡到了农业银行柜员机支取了1万元的现金。接着车辆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时间约为1、2时许),他们三人就来到了路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刘静就打电话给了他的朋友询问比亚迪汽车是否安装有GPS追踪器,当了解到该汽车没有安装追踪器后,其和刘静就同意将比亚迪汽车也一起抢掉。在车辆进入到龙门县辖区一偏僻地方(具体位置不知道)后,他们就右拐进去,周围附近只有山林和树林,其就叫刘静把车辆停下来并叫司机也一起下来了,往树林走了一段距离后,其就使用透明胶布把司机的双手绑在树上。在绑定了双手后,其就叫刘静使用其手机进行录像,并让司机说出“自愿将该辆比亚迪汽车转让给其和借款1万元给其”。在绑定司机和录像结束后,其和刘静就迅速离开了树林丢下那名司机一个人在树林里,接着刘静就开车往河源方向离开,在逃离的路上其就将抢来的钱财平均分掉(除掉餐费和油费,他们每人分得4000元)。在到达江西后,其就将比亚迪汽车借给了朋友“小林”使用,其朋友在试驾这辆比亚迪汽车时出了事故,车辆被当地交警扣押。(六)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比亚迪F3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500元;被盗的母水牛一头价值人民币13800元。(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①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迳口镇下寮村进子崀村外空旷草地;②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白芒坑(山名)。2.辩认笔录,证实①张某甲辩认出刘静;②刘静辩认出被告人秦小平;③陈甲辩认出被告人秦小平和苟某甲、许某甲;④许某甲辩认出被告人秦小平和苟某甲、陈甲;⑤苟某甲辩认出被告人秦小平和许某甲、陈甲;⑥被告人秦小平辩认出盗窃耕牛时使用的车辆及停放的位置肇庆市四会径口镇进子镇崀村一路边;辨认出苟某甲、刘静、许某甲、陈甲。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张某甲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水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小平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小平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小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秦小平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小平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陶绪宏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秦小平在抢劫和盗窃中所起作用较小。经查,被告人秦小平供述、证人刘静、许某甲、陈甲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秦小平在抢劫及盗窃中均起主要、积极作用,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小平在抢劫和盗窃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小平犯抢劫罪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秦小平的罪责相适合,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秦小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林长明审判员  谢剑雄审判员  林洁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妍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