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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威海华鑫热浸锌有限公司与威海凯奕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鑫热浸锌有限公司,威海凯奕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威海华鑫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组织结构代码72388150-X。法定代表人纪志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震,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凯奕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鲍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曙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鑫热浸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凯奕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华鑫热浸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