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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瑞,被害人付某的诉讼代理人杜慧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付某因张某与其儿子付孟君闹离婚的事,酒后到宣化区东草市8号院1号楼2单元201号张某娘家与张某家人发生口角,后与王某乙、张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脚踹到付某身上,致使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辩解意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是在付某用手拽着王某乙的衣领,按倒在沙发上,自己和母亲拉不开他们,只能报警,警察找不到案发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才踹了付某腿上两下。辩护人王瑞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付某的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付某被张某及其家人殴打是客观存在的;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双方是姻亲关系;付某的伤情是张某所致。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付某因被告人张某(被害人付某的儿媳)与其儿子付孟君闹离婚的事,酒后到宣化区东草市街8号院1号楼2单元201号张某母亲家中,进家后即与张某家人发生口角,并声称“来闹事”,后与王某乙(张某的弟弟)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脚踹到付某身上,致使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0月15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踹付某身上的情况。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大约21时许,自己酒后因儿媳张某与儿子闹离婚,不开心,趁着酒劲去亲家母家说说家事。但他们和自己争吵起来,亲家的儿子王某乙上来就打了自己嘴上一拳,自己也打了他胸部一拳,然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这时张某和她妈妈都上来撕扯自己。后来自己被他们三人厮打,并被摁倒在地上,这时张某的姑姑也过来摁着自己,张某过来踢了自己上身左侧部位几脚。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大约21时许,自己在卧室先听到付某在客厅和母亲、弟弟对话说“来闹事了”,后看到付某在说的过程中,就揪住自己弟弟的领子把他摁倒在沙发上,并用拳打自己弟弟脸部,自己和母亲拽付某往开拉,两人扭打在一起,相互用拳乱打对方,后来两人从沙发上滚到地上,当时场面很混乱,自己和母亲一直在往开拉付某,但是拉不开,就叫母亲报警并去叫姑姑来,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担心付某打坏弟弟,无奈之下朝付某身上踹了两脚。后来姑姑来了也往开拉付某,他还是不松手,他还用手把姑姑的嘴打伤了,并咬伤了姑姑的右胳膊。另外弟弟的左眼部也被付某打肿了。3、证人杜某的证言,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大约21时许,听到有人摁门铃,儿子王某乙问了一句“你怎么来了”,有一个男人说“我就是来闹事的”,自己赶紧起来看到付某在沙发上坐着,并听到付某说“我就是来闹事的,我就是来打架的”,说着就站起来一只手揪住王某乙的衣领子,另一只手就将王某乙摁倒在了沙发上,紧接着又压在王某乙的身上,自己就赶紧拽付某的腿,张某也赶紧往开拽,但是拽不动。自己就赶紧跑出去找王某甲帮忙,同时在家门口用手机拨打了“110”报了警,后与民警一起进到了屋内。进屋后看到付某面朝上躺在客厅东边,王某甲面朝他脸骑在付某身上,用手摁着他的两只手,王某乙挨着付某躺在地上。付某的嘴角流血了,王某乙的左眼肿了,王某甲的嘴也破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大约21时许,二嫂杜某来说付某去她家闹事,自己就赶紧和杜某往她家跑,进家后看到付某正在地上摁着王某乙,自己赶紧跑过去往起拽付某,掰他的手,把他掰开了,自己嘴被付某打了一拳,左胳膊还被付某咬了一口。后来警察就来了。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自己姐姐张某的公公付某来家里闹事,付某先动手打了自己,后来又把自己摁在地上打,自己就还手打了付某脸部几拳,把他的嘴角打出血了。当时自己的左眼被付某打得有青肿,头顶被付某用凳子打得有个肿包,鼻子也流血了;姑姑的嘴上当时流血了。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曾在2014年7月13日接诊过一个叫付某的伤者,当时接诊情况记不住了,接诊记录显示付某说是右腕和右髋外伤,患者还拍了一个X片,结果记不住了,应该没有开药或住院。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损伤致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8、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立、破案情况。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付某、王某乙、王某甲受伤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的身份情况以及出生日期。11、医院摄影登记、门诊登记、X片,证实2014年7月13日,付某右腕和右髋外伤就诊情况。12、录音光盘,证实案发时付某与杜某、王某乙等人的对话,以及付某声称“就是来闹事”等情况。13、到案经过,证实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案情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刑罚的建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是在付某用手拽着王某乙的衣领,按倒在沙发上,自己和母亲拉不开他们,只能报警,警察找不到案发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才踹了付某两下;是踹在了付某腿上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王瑞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案件发生在张某母亲家中,且被害人付某酒后并声称“来闹事了”,但当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且案发现场有张某、张某的兄弟王某乙,张某的母亲杜某,和付某一个人的力量对比处于优势,最后的伤害结果也是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另外卷中证据足以证实张某伤害付某的事实,故对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付某的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提出付某被张某及其家人殴打是客观存在的;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双方是姻亲关系;付某的伤情是张某所致的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付某在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本案事实和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门贵军审判员  茹梦飙审判员  邓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