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杨旭强、胡海兰、邓亲虎、陈嫱、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张德正、林尾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法定代表人:万俊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欣、任智勇,该行职员。被告:杨旭强,男,汉族。被告:胡海兰,男,汉族。(杨旭强与胡海兰系夫妻关系)系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秋林,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亲虎,男,汉族。被告:陈嫱,女,汉族。被告: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德正,男,汉族。被告:林尾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杨旭强、胡海兰、邓亲虎、陈嫱、江西德正印业有限公司、张德正、林尾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2元,由原告承担15492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492元。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袁 清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