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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佟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