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佟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