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戚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五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大道路口被民警拦停检查。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戚某的酒精含量120.4mg/100mg。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戚某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进行静脉血抽血检查。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戚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1.17mg/100mg,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g)。被告人戚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戚某的供述,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抽血视频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戚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晨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