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李红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