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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李芳、长沙淡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李芳,长沙淡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8号湘峰广场大厦。负责人丁丰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芳(长沙县湘龙奕茗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组织机构代码L3625996-5),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淡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湖南财富中心812房。被执行人游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游艳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游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3615元,并承担执行费3954元,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在被执行人游艳支付上述款项后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以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游艳的执行。被执行人李芳、长沙淡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芳(长沙县湘龙奕茗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淡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