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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商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马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马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28号。负责人:刘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该行职员。被告:马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马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马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