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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桂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闫荣山,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舒欣,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桂琴,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沈阳海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