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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车集团济南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集团济南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382-2号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西村。法定代表人于天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东,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朗茂山路4号。委托代理人孙煜,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甸新东路18号。被告中车集团济南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3号路东12号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车集团济南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乌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