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汤佐枝与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佐枝,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汤佐枝,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宗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赵昌文,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金安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佐枝诉被告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佐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佐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佐枝承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