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汤佐枝与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佐枝,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汤佐枝,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宗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赵昌文,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金安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佐枝诉被告王宗江、赵昌文、芜湖市金安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佐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佐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佐枝承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琼 搜索“”